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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服〔2012〕30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 为规范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规定,依法取得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资格的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节能文件,可以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费用。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为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属于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基准标准详见附件,上下浮动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收取节能评估费后,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报告编制费、资料收集费、前期调研费、可再生能源专项评估费用、项目节能计算费用等。 建设单位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 附件: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日 8 P! t! K5 G" q2 @) n 
 
1 \/ U) S; c: g) s附件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居住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平方米)  |  5(不含)以下  | 2.1  |  5(含)-10(不含)  | 1.9  |  10(含)-15(不含)  | 1.7  |  15(含)-25(不含)  | 1.5  |  25(含)-50(不含)  | 1.3  |  50(含)以上  | 1.1  |   9 h5 b8 B. B9 J: x% _ 
公共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元/平方米)  |  3(不含)以下  | 3.2  |  3(含)-5(不含)  | 2.4  |  5(含)-10(不含)  | 2  |  10(含)-15(不含)  | 1.8  |  15(含)-25(不含)  | 1.6  |  25(含)-50(不含)  | 1.4  |  50(含)以上  | 1.2  |   . S& k# U+ p0 Y, i2 k; C2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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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填写节能登记表按上述基准标准30%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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