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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会议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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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 发表于 2016-9-30 20: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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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 k! Q- C, J; G5 x7 V8 z% B* ^
  2016年9月29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夏宝龙书记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主要工作,全面部署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任务。现就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y  ^$ M+ U0 ], n" t) ?( w
  一、迅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 i. h+ y1 ?/ o' S/ c8 y1 x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夏宝龙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会议精神逐级传达到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针对会议提出的下一步工作部署和要求,迅速落实部署各项工作,以最大的决心、最有力的举措、最顽强的作风,把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推向前进。
- H, V2 T- r) t# l+ i$ A  二、尽快建立工作推进机制" B& W5 g  |; R0 m- ]1 F: y, g  _2 k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会议要求,抓紧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专门成立各级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实行集中办公、实体化运行,10月中旬前确保机构人员全面到位。市、县(市、区) 两级成立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文件于10月10号前报送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 Q- n8 i# q8 g. L& v  三、进一步明确整治对象. p2 J, I; w9 k) j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号)要求,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对象是以乡镇人民政府(包括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办事处)驻地建成区、兼顾驻地行政村(居委会)的行政区域范围和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排查摸底,将本辖区列入环境综合整治的对象的全部重点镇、一般镇、乡集镇、独立于城区的街道办事处及仍具备集镇功能的原乡镇政府驻地数量审核确定,上报各市人民政府,各市汇总审定后以文件形式于10月10号前报送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表可参照样表格式自行制订)。
, G) N8 c; K2 b! v7 ~/ \  四、抓紧编制实施方案9 r! A9 {5 S0 q% x! `* x0 i. _
  各地各级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机构要根据《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70号)和《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结合当地实际,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抓紧编制当地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分年度明确工作目标,排出三年作战图、时间表、任务书。各市、县(市、区)细化的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报送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7 h0 M; @  ?9 V. b
  联系地址:杭州市文二路8号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新大楼1213室
9 ?4 l" k7 }; H; b5 v  联系人:何青峰、马翠、张艳琼* q9 [* U) s- f/ p5 E1 D
  联系电话:0571—8989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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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市小城镇数量统计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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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X  V6 U" ]! `: \* r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代章)' h7 C: U$ T3 P: l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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