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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住建部: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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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 发表于 2017-6-29 16: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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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明确指出: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肢解发包处罚措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煤矿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情形(或者以其它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集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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