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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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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 发表于 2020-2-17 10: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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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1日



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9号)、《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的筹集渠道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政府集中建设,主要用于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筹集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50平方米以内。

市级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筹集、移交、接收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人才安居专用房政策、建设、管理、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统筹协调,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土地出让、建设、移交、接收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一)市委人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才安居需求编制人才安居专用房年度筹集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土地供应、规划审批以及权属登记等工作。

(三)市住建局负责拟定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人才安居专用房建设、移交、接收和管理;



做好人才安居信息统一管理系统中房源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的人才安居专用房相关项目的审批服务。

(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人才安居专用房的人才资格认定和申请受理工作,协助做好人才安居信息统一管理系统中房源管理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人才安居专用房项目有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

(七)由市住建局或其指定的机构作为市级代持机构代表市政府持有市级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各区县(市)人才安居专用房代持机构由属地政府指定。代持机构具体负责房源的移交接收、权属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第四条 市级资金做地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含对应比例的停车库或停车位,下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级代持机构。

区县(市)、开发园区资金做地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由区县(市)代持机构统一接收,按市级土地出让金计提比例计算部分房源移交市级代持机构。



第五条 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一般采用分散方式配建,即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不预先要求布局在特定楼栋、层次或单元,但须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同等标准建设。因项目户型定位等特殊因素,确需集中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的位置、户型须经市级代持机构同意。

第六条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程序:

(一)筹集计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编制人才安居专用房年度筹集计划,明确各区域的配建总量,列入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计划。

(二)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将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配建比例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土地出让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企业应承担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和移交等责任和义务,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

(三)规划建设。开发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并在项目户型设计阶段充分考虑人才安居专用房的面积控制因素。

(四)房源选定。在申领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应报请市级代持机构进行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选定工作。由市级代持机构按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面积占整个项目住宅面积比例在该项目各户型房源中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定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项目中有150平方米以上户型的,一般采取将150平方米以上



户型的相应选房比例平均分摊至150平方米以下户型。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选定后,开发企业与市级代持机构应在5日内签订人才安居专用房移交协议,并附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清册。

列入房源清册的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纳入预售(销售)范围且应当在楼盘表中明确标注。

(五)移交接收。在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开发企业应按移交协议与市级代持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市级代持机构应当及时完成人才安居专用房的权属登记申请工作。权属登记后人才安居专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足配建要求且差额不足以安排整个项目(整宗地)中最小面积单套住宅的,由开发企业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给予市级代持机构相应面积货币补偿。权属登记后超过配建要求部分面积,由市级代持机构按照项目已销售住宅均价给予开发公司相应面积货币补偿。

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移交接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开发企业、市级代持机构以及引进人才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市级代持机构应将接收的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信息及时录入人才安居信息统一管理系统。

第三章 集中筹建



第七条 政府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应充分考虑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安居需求,项目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配套,实现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集中建设的人才安居专用房按照谁投资谁持有原则,建成后由相应代持机构持有产权。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筹集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的配套住房或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专业物业管理措施,形成邻里式租赁社区。

允许符合条件的闲置商办用房按规定程序改建为出租型房源解决人才居住需求,改建后须进行规划、建设及消防验收。

第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集中建设职工宿舍,解决企业或园区职工(包括企业或园区人才)居住需求。

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租赁或购买市场房源,实现人才住房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化,满足人才的多样性居住需求。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一条 代持机构应创新管理手段,做好人才安居专



用房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人才安居专用房不得用于人才安居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代持机构应做好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接收、使用和管理所涉税费、运营管理年度费用等测算工作,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及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情况拟定人才安居专用房租、售使用方案,提交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人才安居专用房租、售等各项收入应作为财政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及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使用情况,统筹调配使用全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确保我市人才安居专用房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选择享受人才安居专用房实物配置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生活安居补助和博士后出站留甬工作补助等人才安居货币补贴。人才安居专用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转让需配建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土地使用权的,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继受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建设移交等责任和义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当在转让后告知代持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人才安居专用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进行动工、竣工的,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移交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由住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使用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由人才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前已出让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集中配建的人才安居专用房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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