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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台州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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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 发表于 2019-11-5 1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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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建筑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是指对注册建造师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域注册建造师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指标包括资格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个人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分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两类。每类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注册建造师(以下简称申请人员)按照《台州市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或者《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进行自评。

2.申请人员所在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管理其建设施工活动的县〈市、区〉建设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建设局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县(市、区)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注册建造师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在每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通过系统上报市局。

4.市局对县(市、区)建设局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在每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jsj.zjtz.gov.cn)、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www.tzjzy.com.cn)等有关网站公示至月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及时将涉及注册建造师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有调整的,在每月5日前在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修改,县(市、区)建设局每月10日前初审,市局在每月20日前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三)异议处置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申请人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的基本信息,包括建造师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建立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县(市、区)建设局将注册建造师在各地的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市场行为检查、民工工资保障、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等通报或扣分内容实时录入到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注册建造师,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加投标或者建设活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对应分值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价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价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其相应专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不能按照投标承诺进驻现场管理,且擅自变更的;

4.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5.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情形的。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四条  市局和县(市、区)建设局应当将注册建造师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与台州市建立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范围的,比照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十六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相关资料须经注册单位审核认可并盖章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进行监督,并对其不良行为向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信用评价时有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八条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录入、计分审核等信用评价及时、准确、无遗漏,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办法》(台建〔2016〕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为确保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工作稳妥过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新申报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附件:
1.台州市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略)

2.台州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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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gui 发表于 2019-11-7 17: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也太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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