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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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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灰灰 发表于 2016-6-14 19: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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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内容
- s. u/ S1 S! y8 ]9 o+ {1、审查合同内容的实施性,即审查项目实施是否按中标图纸及中标报价进行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是否与中标文件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则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调减。- e  M, \- Q( @$ z9 O6 K& _0 p
2、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中标文件一致,即项目实施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是否按中标文件中的材料、设备一致,如不一致,应考察相应材质、品牌的价格,考察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执行中标价格,考察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执行考察价格并从固定价款中扣除此项差价。
( k; H$ b1 c7 }$ R' y3 l% B3、审查甲供材是否超“限供”,即依据竣工图纸计算出的甲供材与承包商领用量对比,看是否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限额量,如超出,则按中标文件规定的扣罚方式扣回。8 _; _2 l3 t, s) i4 O4 f' O' [
4、审查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要求完成“优质结构”、安全文明工地等行业内应该或必须完成的达到竣工条件应完成的项目,如未达到,则按相应的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和相关文件进行扣发。
" \' t% _% Q. ~5、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竣工交工资料是否内容完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要求,如不符合,则按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费用进行扣减。
$ a! f% b* O' P/ x! o6、审查水电费是否扣除,如施工单位未自己按水、电表,而合同中也为约定水、电费的扣除方式,则执行相关结算文件,如约定,怎执行合同约定。# l* R3 G" x2 A6 O  o
7、审查工期是否按合同约定完工,如未按合同约定完工,则依据合同约定工期的相应条款进行扣罚。- \& i/ j3 D6 G) _3 ]- q
二、固定总价结算价的提报内容
7 h. }# u8 d3 C综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商提报结算应为“合同价+变更、签证增减-甲供材超限扣罚-水电费-超限供-相应的其他扣罚”,以上数据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是一个完成的结算。审查结束定案的结算应为“合同价+变更、签证增减-甲供材超限扣罚-水电费-超限供-相应的其他扣罚-甲供材(或标明甲供材由财务直接扣减)”,并依据此结算作相应的资产移交清册,以备转固定资产使用。
/ M8 x( V4 N/ ?% i三、固定总价合同建设方风险的规避" l: m6 ^( y  C0 j
1、材料、设备价格非理性上涨的风险# ~# d, @9 D- F+ R2 `  B0 x3 O$ v
根据高院合同法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款,材料、设备价格非理性上涨属于“情势变更”的内容,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实际市场价格予以调整,各省、市住建部门也对此出具了相关文件,但招、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往往从未约定承包商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比例,只能按各省、市住建部门有关文件执行,从而使承包商降低了应该由其承担的投标价格风险,而增加了建设方的投资。因此,建设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承包商应承担的材料、设备价格的风险系数
3 z( Y3 }1 m( _$ [2、商务谈判价格的风险% H/ x! j3 k9 Q/ L% t
EPC方式(设计-建造-移交)是固定总价采取的常用方式,也是技改项目惯用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应注意承包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在设计、建造方面设置价格陷阱,报价时采用扩大工作量和提高价格的方式,人为的抬高价格,而在开标时由于时间的限制,建设方往往来不及审查投标的工程量和报价,只能就意向投标单位的总价进行比对而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从而增加建设方投资。因此,对于此种方式分两步走,先设计中标,在报价中标,即根据承包商的设计图纸择优选用,,就选用的图纸进行报价对比,同时委托咨询单位作控制价,从而降低投资,或对中标承包商的商务标进行审查后在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固定合同总价。. S8 Q3 w* `6 Z0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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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仰泳的鱼 发表于 2016-6-21 1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以合同约定为准。个人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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