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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介绍- J! H5 [9 d' C
某房屋建筑工程为框架结构,地上二十八层、地下二层,总建筑面积约2530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68000㎡,地下建筑面积85000㎡。地上部分采用装配式形式,外墙为采用铝合金全隐框玻璃幕墙设计。
Y9 R( u" e: ^# s& _/ |, V% n$ p 二、案例相关资料
5 ]: U) o; J" F+ a1 K4 y 1、合同模式 h% I4 Y( b4 H" A; V
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的形式,单价采用综合单价。: _/ }: W) H. Q; X2 \& r, O8 d
2、可调差材料价格情况
/ X, z( {' d V1 U6 z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范围仅限于人工、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成品构件差价。风险幅度为±5%。竣工后将进行一次性结算。然而,在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受疫情及市场行情影响,材料价格波动剧烈。- `% m' Q6 p( J6 p
3、未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情况
) Q& b* Z% G6 P _: @; `' B8 J本合同中未明确相关材料可能出现的价格调整事项,例如砂、碎石、型钢、电线电缆、铝型材、玻璃等。在施工期间,由于疫情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上述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并普遍上涨20%以上。% C, G7 q5 m6 M. W" ] S9 m
三、案例争议问题
0 n; R: ~5 y4 g" l7 K 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人工、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成品构件等材料的价格上涨超过5%,是否可以提前支付超过5%部分的金额?
0 e* j5 f* p0 W2 s# U0 D 2、原本的风险范围是±5%,是否可以修正到±3%以内?
3 x u6 W0 C6 s+ @ 3、除了事先协商过的调差,其余未约定调差如砂、碎石、型钢、电线电缆、铝型材、玻璃等相关材料的价差是否可以调价?如果可以调价,那么材料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计算?7 w% h+ G+ Q1 `- v% Z }
四、双方意见
7 |! q4 S& Y" Z6 k- T# N o 1、承包人意见:
) {; Y3 M9 Y$ X 根据本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仅限于调整人工、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和装配式建筑成品构件的差价,风险幅度为±5%,并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新冠疫情和国际局势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且全部单边上涨。按照现有的人工和材料调差方案,我们公司将遭受巨额亏损。' T2 A: }2 h5 z
为此我司要求根据浙建建(2023)7号文件第7条规定。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和第8条“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要求如下:
# t5 h S+ n/ m/ l; F8 W3 I( e' |: ~ (1) 增加可调差的材料范围;0 G; w( J# l4 S. i6 }
(2) 调整人工、材料要素价格调差的风险幅度;
1 T J9 K2 A% T: w+ d! B (3)材料价差调整计算调整方法可参照杭建市发〔2018〕579 号第2种“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进度分段计算”,形象部位按照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进行分段;1 v+ i: r8 S, Q! T
(4)调差费用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K6 s4 r$ e; }1 m; Y. w
2、发包人意见:8 N& v+ e/ Q3 J5 Y( L
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条款,除人工、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成品构件调整外,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同价格。如果可调整项目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合同还规定了人工材料调整方式采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具体数量根据通过招标控制价中约定的数量,并结合投标下浮率按实调整。
; |$ S' E9 v- P5 ]9 o: E 施工单位提到的两个文件仅为指导性意见,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指导意见对发承包双方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双方可以就各要素价格进行协商,但并不一定能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最终未达成补充协议,双方仍应以已签订的合同内容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5 i3 u9 \3 n+ x+ E: |: m! P% W, ? 五、相关政策文件
3 Z# t. _8 m R/ B0 R 1、浙建建[2023]7号文件
) L- E: [& a8 }( e& g7 X% Y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w+ {, R9 s3 j" {; i
第7条规定:明确风险分摊约定比例。工程建设要素价格市场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 \, F5 @; h( a% k9 k6 O
第8条规定:明确价格调差范围原则。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未发布市场信息价或者约定品牌要求的材料,可参照同类产品信息价的波动幅度约定调差原则。
$ i7 v/ u0 F: P- @; u 2、浙建建发[2021]33号文件
4 M# Z- J' r5 h. L; v& f# P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
: I+ ^" T9 n+ q( |" D. ]2 P/ g8 s1 ~ 第二条规定: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办法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
8 ]% r: }1 o" t! K1 R& ` 第三条规定: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8 \- e1 k+ x' H; B! C4 N 3、杭建市通知[2021]15号文件
7 B$ r7 d& _/ o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n* ]) a& R" Z9 f 第六条规定:对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或原约定调整范围、调价办法显失公平影响后续工程正常实施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可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有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对规模较大、工期较长、合同金额较高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如约定采用按时间进度分段或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方法的,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 x( R% ^) Z, a4 P$ f# M6 r% b8 u, z
六、案例分析和总结; w/ ]. T3 G" ~
1、根据浙建建发[2021]3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同工期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时,为缓解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协商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差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
7 O/ [ ?6 q5 S6 O/ C 所以本案例建议在施工过程中,人工、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成品构件等材料的价格上涨超过5%,则可以提前支付超过5%部分的金额。这部分金额可以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并签订补充协议,以确保工程材料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建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明确调差范围和原则,以避免因材料价格波动而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此外,还应注意在支付超过5%部分的金额时,要确保材料价格上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避免因虚假涨价而导致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 [1 H$ _0 N' ^9 ^: Z" a5 m 2、根据浙建建[2023]7号文件,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在3%以内。然而,本项目的风险范围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为±5%,因此不建议将其修正为±3%以内。在合同中已经约定的风险范围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执行,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范围的原则和调整方式,以避免因材料价格波动而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此外,还应注意在约定风险范围时,要考虑到市场价格的波动性和合理性,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J: Y- l" f1 h: r* F, g" H! Z
3、根据浙建建发[2021]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签订补充协议。此外,根据杭建市通知[2021]15号文件,对于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或原约定调整范围、调价办法显失公平,影响后续工程正常实施,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本着诚信、公平原则,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有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6 c* ?0 I; k9 l9 a& t9 V6 F
建议对本项目中未约定调差的材料,如砂、碎石、型钢、电线电缆、铝型材、玻璃等,进行价差调整。调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文件有关内容。
& `% R5 `3 g: k7 W$ O% l0 s. V 七、案例思考
( O9 |% q w' _+ I C4 \ 1、由于新冠疫情和国际局势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出现了剧烈波动,并且涨幅很大,这使得承包商难以承受。原合同中的调价办法显得不公平,影响了后续工程的正常实施。因此,发包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着诚信、公平原则,应该合理地签订补充协议,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7 }, B- F" z- B2 m 如果发包人对材料价格的上涨如何调价不了解,可以向造价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如果造价管理部门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邀请专业的造价专家进行调解,以减轻发包人的压力。造价专家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变化,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发包人更好地应对材料价格上涨的挑战。同时,造价专家还可以帮助发包人制定合理的预算和成本控制策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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