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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应急管理局:! f! [& C* D* l. r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y9 w, n5 A3 f* I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禁用词语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 Y8 y# T, S6 m! F- Q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书面移交承接工作。7 `' b) K' V9 t* u2 H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建设部门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当地消防部门积极予以协助。移交承接期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消防部门继续受理的,消防部门可以继续办理,建设部门应与消防部门建立协作办理机制。4月1日前消防部门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项目,由消防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办结。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范围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部门不再出具形式审查意见书。" {$ J: N% l9 ~) I0 B$ }5 j. z% N: Q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建设、消防部门要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共享。条件成熟时,应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实时传送。
6 k9 ^" f C A- k3 X M8 W 五、各地建设、消防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认真抓好移交承接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现无缝对接,不得影响人民群众和企业办事,真正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9 Z' {' A4 x5 Z: Z) k! X5 T$ J
联系人:
$ v' n, y. D( Q# p4 C 省建设厅 蒋瑶璐 0571-870544850 _# `0 T: M( u$ I
省应急管理厅 方云中 0571-87058169
) i% d/ x$ t; | 省消防救援总队 黄亚东 0571-8586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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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6 o# [4 J6 k, W5 k# W" p& G2019年4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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