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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0]6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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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静的听 发表于 2020-10-25 21: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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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20〕3号)有关精神,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依照本规定要求办理。

     二、承办科室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实行网上预约受理,日常工作由造价管理科负责承办。

     三、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应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体现公平合理,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调解人员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严谨、廉洁的基本原则,充分维护和保障建设工程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四、受理范围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市造价投资服务中心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申请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需符合行政调解申请受理范围,并且获得当事人各方的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建设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二)建设工程不执行本省计价依据的;

     (三)上一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经作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的;

     (四)同一争议已经同一调解部门处理,当事人无新的证据又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六)资料提供不全的。

     五、办理时限

     行政调解应在受理行政调解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勘、委托鉴定所需时间和变更调解时间导致的延期、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确认所需时间等不计算在内)。

     六、调解程序

     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分为受理、办理和办结三个环节。

     (一)受理

     申请人应登录 杭州建设网—杭州造价平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争议行政调解预约系统—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按规定要求在线填写调解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无电子版资料的应将纸质资料快递至招标造价中心造价管理科后再受理)。资料主要包括:

     1、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与调解内容有关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

     4、与调解内容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其他材料。

     5、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6、招投标文件

     7、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材料

     争议行政调解预约系统接到调解申请信息后,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根据调解内容及时安排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承担调解,并明确其中1名调解员担任调解主持人。

     调解员应及时核查调解申请及相关资料,若符合受理情形的,调解员应事先联系申请人约定调解时间和调解地点,并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通知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一同参加行政调解;若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调解员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系统将受理结果通过短信反馈给申请人。

     (二)办理

     行政调解确认正式受理后,申请人应登录系统在线打印行政调解申请表,当事各方若同意调解,应在行政调解申请表上签字及盖章。若项目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审核的,由当事人通知该造价咨询单位参加。

     各方当事人应按短信约定的时间、地点,携带签字、盖章的调解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参加调解。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调解的,应当不晚于原约定的调解开始时间前24小时,提出变更调解时间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取得当事各方同意后,调解员重新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必要时,还可组织现场实地查勘。

     调解时,当事人应亮明身份,详细陈述事实及观点,要求逻辑清晰,观点明确。调解员应当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查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

     (三)办结

     调解结束后,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员应及时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争议焦点及双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收到行政调解书制作完毕的短信提醒后,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行政调解书,并交给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当事各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盖章工作,如超过规定时间,当事人应及时向调解机构说明情况。申请人将当事各方签字、盖章的行政调解书快递至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造价管理科,由调解机构加盖公章。申请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可通过系统查看并下载最终的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各执1份,调解部门留存1份,调解协议即时履行。

     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制作行政调解书,由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代表(代理人)、调解主持人在调解笔录上注明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七、一次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当事人意愿再次约定调解时间。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作出终止行政调解决定:

     1、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2、当事人拒不参加调解或者中途退出调解的;

     3、调解协议生效前当事人反悔的;

     4、调解部门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具有本办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

     5、不符合调解的其他情况。

     九、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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