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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信息] 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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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发表于 2016-6-24 14: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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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日前下发通知,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的要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过程中,不得指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E* T7 m$ [& _+ r# p
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中第四条、第五条失效。住建部将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另行颁布施行。
: T2 _" {: Y, S2 L* u失效内容如下  d! N5 L6 ~. F+ {2 b
住建部明确: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不得指定培训单位 住建部明确: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不得指定培训单位第四条  继续教育方式! S" E9 _' I* P* \+ c) P7 k4 S6 S! I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 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 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 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 服务网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 b; p1 o' m' ~(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 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 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 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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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1 v/ S: u* \! f3 k, Q, g! V  T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 e) r# c, ]9 y" ~" C1 V1 x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 }0 M" I4 R' Q/ h4 W7 G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 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 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 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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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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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 M- ^: m4 _" ^各位监理工程师可注意了,上面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是失效的内容,以后再有陪训机构或部门拿着这两条刁难人卡人,可就是蒙人了。大家提高警惕,千万别上当!# {# t# E0 P%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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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7757 发表于 2021-1-29 12: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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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aimasa 发表于 2021-2-3 11: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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