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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宁波:关于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及加强危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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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发表于 2021-3-10 20: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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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 Z7 r; H/ H9 Y# G& U9 H" J6 B& O
) V5 D1 g2 `, ~+ {' v7 Q为切实保障轨道交通等地下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经研究,现将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基坑支护使用锚杆(索)及加强危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0 X7 R$ A, e  F$ @) Z
$ U1 i% J" G" o$ r; {/ c6 \0 a一、自2021年4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禁止使用锚杆(索)。7 f& [% s8 q5 ~) b4 Q6 {

8 G) p/ P: T& d" c$ f9 D1 J( |2021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带有地下室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挖的基坑支护工程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锚杆(索)的,原则上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垂直投影线范围,且必须在邻近轨道交通、规划隧道等地下空间50米范围以外;属于深基坑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规定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论证。
6 r2 e$ h. t6 ~  q& U, \( y, z' Q4 `; ~+ R
基坑支护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按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33/T1096)结合工程实际采用适宜宁波本地基坑围护方式做好基坑支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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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2 w$ D% @7 q' Y二、加强危大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涉及危大工程的(包括深基坑),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件规定进行勘察和设计工作。主体工程施工图报审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应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包括深基坑),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专项设计。勘察单位在勘察报告中应明确基坑支护不得采用锚杆(索),同时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勘察单位的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是否落实上述要求进行审查。- r3 F; o: T8 @& G' g9 k+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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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 x0 }$ c9 m8 P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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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6 z: n9 T5 B$ }# E* j2021年2月7日0 E' B9 Z3 m7 Z2 C' `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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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135 发表于 2021-3-11 21: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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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123 发表于 2021-3-16 10: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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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aimasa 发表于 2021-4-8 17: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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