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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因修理或返工引起的逾期交付 如何确定逾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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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jie 发表于 2022-12-16 08: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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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某食堂整治工程,合同约定开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工期共计75日历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拆除工程、乳胶漆、天棚工程、门窗更换工程、不锈钢工程、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等。

承包方在2018年10月31日工程完工后,于 2018年11月2日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在收到申请后,于 2018年12月12日进行工程验收,验收情况如下:油漆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电气工程和给排水工程等基本符合要求;部分墙体油漆脱落,需返修;部分窗框开关不畅,需返修。因此,承包方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返修,返修完成后发包方于2018年12月18日进行复检,最终工程复检合格。

结算过程中,双方就本工程是否逾期问题发生争议。

评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承包方意见:

承包方于2018年11月2日向发包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而发包方迟迟不予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应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申请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应从提交竣工报告申请之日起计算。

评注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包方意见:

合同中对发包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组织验收的期限没有做出约定,故不能以竣工报告申请之日为竣工日期,应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我单位综合考虑承包方诉求和工程实际验收情况,因该工程初验不合格,故本工程逾期违约金应按返工天数计算。

评注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确定,是指发包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文本的日期。

调解意见: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来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引用标准施工合同来处理争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条款第13.2.3条的规定,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在本工程中,承包方于2018年11月2日向发包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而发包方在收到申请后于2018年12月12日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日期间隔为40天,存在验收延误的情况。由于本工程经初验需返修,承包方返修完成后由发包方进行复验并复验合格,经过调解,最终发承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评注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以承包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果验收不合格需返修,承包方在返修后需重新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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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ren88888 发表于 2023-3-27 13: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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