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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施工分包合同僵局的原因及解决路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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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3-3-2 10: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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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及定义,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及自身实务经验,暂将其作出归纳,合同僵局是指一方当事人已构成违约且合同不能履行、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另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但不行使解除权,以达到合同继续存续的目的,从而使违约方当事人基于生效的合同保有履行义务,如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较为严重的违约责任,此种情况对违约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施工分包合同僵局是合同僵局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在此,我们暂只就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僵局做一介绍,分析其产生的 原因及解决路径。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僵局概述
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合同僵局可进一步细分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僵局及施工分包(专业分 包、劳务分包及设备租赁等)僵局。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僵局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互有违约或互相认为对方违约。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停止施工,要求发包方纠正违约行为;发包方要求承包方继续施工,确保工期。因互相失去信任,都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或“纠正违约行为”,以致形成合同僵局。
施工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及设备租赁等)僵局是指承包方与分包方互有违约或相互认为对方违约。分包方停止施工,或拖延施工,要求承包方纠正违约行为;承包方要求分包方继续施工,确保工期。因为互相失去信任,都要求对方先履行义务,形成合同僵局。
二者共同的表现形式为分包单位停工不撤场,既不施工,也不退场,同时伴有民工讨薪闹事等纠纷。
二、施工分包合同僵局成因
笔者结合团队代理的案件对施工分包合同僵局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总结。例如,代理某城建公司处理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较为典型地体现了施工分包合同僵局的形成原因。
(一)案件概述
2018 年 9 月,某城建公司(以下称“城建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四川公司”)签订《分包 合同》,由四川公司负责某隧道工程施工工作。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合同金额 93,996, 189.00 元,工期 275 天,计划完工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合同约定钢筋、工字钢、混凝土、炸药等主要施工材料为甲供,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合同同时约定,城建公司按四川公司月完成工程量的 70% 支付进度款,并约定支付工程款与业主付款同步同比例支付。此外,四川公司没有单独洽商、单独向城建公司索赔的权利。发生洽商及索赔,由四川公司上报城建公司,城建公司上报业主获得批准后,双方按比例分配。
合同签订后,四川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四川公司资金实力不够,城建公司以工程借款的方式预支了多笔工程款,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比例。四川公司施工能力不足,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只完成主体工程约 70%,至 2020 年初,尚有约 10% 工程未完成。某城建公司认为就案涉工程,城建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已经超付实际完成工程量,明确要求四川公司继续施工。而四川公司认为某城建公司尚拖欠农民工工资,要求某城建公司先支付一定款项,否则四川公司拒绝复工,也不退场。双方由此正式形成合同僵局。
(二)原因分析
通过对多起类似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形成施工分包合同僵局的原因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资金与合同价格。首先,在基础设施建设、PPP 领域,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是导致合同僵局形成 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建设单位的资金提出要求,但近年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多数建设单位达不到要求。其次,在工程实践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低价中标”现象,建筑 市场比较混乱,国家又强调市场调节作用,如《住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改变新的定价模式,取消了工程预算定额,这就使施工单位的竞争更加激烈,所谓的“低于成本价”投标屡见不鲜。“先拿下工程再说”这种行为导致承包单位中标就意味着亏损,只能将风险向分包单位转移,分包单位也是有活就干,于是为矛盾和纠纷埋下伏笔。
2、分包方式及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分包工程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须有专业资质要求。实践过程中已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分包;名为专业分包,实为肢解分包的情形。同时为规避“违法分包”“转包”“肢解分包”,发包单位将“分包”拆分为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其次,承包单位利用其合同优势地位,在履约过程怠于管理,以包代管,而不是利用自身的经验和能力,指导、帮助分包单位履行合同。分包单位一旦发现亏损,或出现资金问题,就不愿或不能履行合同,产生纠纷。
3、分包合同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利用其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将风险转移分包单位,通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较低的价格和进度款付款比例。同时约定苛刻的洽商、签证条件,禁止索赔、背靠背、严重的违约责任条款及模糊的 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使分包单位处于不利地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单位一旦不能及时支付分包工程款,或分包单位认识到会亏损,分包单位便利用停工、不撤场来给发包单位施压,双方由此形成合同僵局。
4、农民工组织及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组织及用工现状也是合同僵局产生的原因之一。农民工组织的实际情况是,劳务公司无施工工人,劳务公司承接工程联系班组长(包工头)组织农民工施工。农民工的工种及专业化,以及农民工获取报酬形式的多样化,造成农民工流动性大,不利于管理。在劳务公司、班组长的利润得不到满足时,易通过农民工闹事等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需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条具体 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 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三、施工分包合同僵局解决路径
合同僵局一旦形成,化解便是一道难题。解除合同是破解僵局的路径,但如何解除合同是难点。 从以下合同僵局的案件中,基本可以体现合同僵局的解决路径及后果,对解决施工分包合同僵局具 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概述
2017 年至 2020 年,原告(总承包单位)与被告(分包单位)就铁路枢纽站场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简称 1#合同)《机械设备分包租赁合同》(以下 简称 2#合同),并约定 2#合同仅用于 1#合同付款和开票。2020 年,原告与被告就铁路枢纽路基工程签订《附属工程 3 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 3#合 同)、《铁路枢纽东环线项目经理部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4#合同”)但双方同意双方就路基工程的权利义务依然执行 3#合同。2020 年原告与被告就铁路枢纽便道工程《便道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 称 5#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工程量、工程价款、合同是否具备解除条件等事项产生争议。争议发生后,被告(劳务分包单位)既不退场,也不施工,要求支付工程款,产生合同僵局。原告(总承 包单位)认为: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施工进度过慢、没有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恶意欠薪导致工人上访、阻工堵路、因被告原因招致业主批评等事由已达到具备解除合同的约定及法定条件,原告有权 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撤场及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法庭认为双方并未就 3#合同停止施工及撤场达成一致,原告提出的因为被告没有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施工进度过慢、恶意欠薪、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为由解除 3#合同的主张不成立,法庭难以支持。鉴于 4#合同与 3#合同的附属关系,故 4#合同亦不应解除。分包合同僵局的局面未得以解决,仍将继续。
(二)解决路径—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约定解除,首先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事由,如后续在实践中形成合同僵局,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对方不认可,其应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起诉或仲裁。如未能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只能是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要求严谨苛刻,按法定解除,必须在解除合同过程中进行专业管理,如做好通知(函)、协商、界面划分、物资设备清点退场、交接等 程序后,再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 同。特别强调的是,合同僵局的化解,可能存在“违 约解除”合同的情况。当然,无论是哪种解除方式,应注意《民法典》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四、结语
合同僵局形成原因复杂、解决路径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建设工程领域合同僵局一旦形成,不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对建设单位、社会整体都产生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对施工分包合同僵局的研究,既有理论研究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我们将继续对此问题进行理论和实务研究,以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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