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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同时在两个单位受聘,已评审通过后不再重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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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发表于 2023-6-15 11: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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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简介

某行政事业单位屋顶光伏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中标结果公示期间,甲提出质疑,认为乙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并未在乙单位进行注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但是在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乙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甲提出质疑要求认定乙不具备投标资格。

02、案件分析

经审查,本案中乙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负责人赵某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社保在乙单位缴纳,却在丙单位进行注册。由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不体现注册单位,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因此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乙的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投标资格。

赵某的工作单位是乙,注册执业单位是丙,根据《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因此乙和赵某违反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而不能组织重新评审。

03、律师观点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本文探讨的政府采购不包含政府采购工程。现笔者就政府采购组织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进行分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明确规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才可组织重新评审,否则不得适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
(1)《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综上所述,国务院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下适用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同的采购方式下适用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有所差别,除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因此,政府采购中适用组织重新评审需谨慎,不可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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