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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台政办发[2024]7号 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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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24-5-12 23: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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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台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公共空间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中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三)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集约利用、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四)市政府加强综合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综合管廊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制定建设计划,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等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政策的指导、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办法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综合管廊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管廊不动产权登记等工作。

市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相关管理工作。

(六)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运营补贴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出资参与综合管廊建设。

(七)鼓励和支持综合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二、规划与建设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九)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对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综合考虑未来城市发展,预留和控制综合管廊规划通道和有关地下空间。

(十)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其编制和修编工作应当与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应入尽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规划的管线位置。各管线单位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坚持规划刚性。已建设综合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第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入廊。对应入未入的新建管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十二)以下四种情形的管线,可以不入廊:

1. 综合管廊建设未考虑纳入的管线;

2. 根据国家标准、规范无法入廊的管线;

3. 因管线技术、安全、检修等原因,经论证后确定无法入廊的管线;

4. 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十三)综合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综合管廊规划确定的所有管线入廊的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车或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和预留出入口和各类管线接入端口,便于运营管理和维护检修。

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管线行业标准。

(十四)综合管廊应当配套建设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规范要求的附属设施,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相互干扰。

(十五)对纳入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区域,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应当同步考虑综合管廊建设,并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先行建设综合管廊工程。

(十六)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职责出具建设用地意见,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十八)综合管廊建设单位要会同入廊管线单位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邀请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竣工验收,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档案移交(报备)工作。

附载于市政道路和商业综合体等本体的综合管廊,应遵循与本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原则。

三、运营与管理

(十九)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入廊管线单位是相应入廊管线运营、维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双方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二十)入廊管线单位可参与综合管廊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的调查摸底、方案论证、安全生产等工作,积极配合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期间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综合管廊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对相关档案资料做好保管工作。

(二十一)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二)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和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管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并在签订协议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协商收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协调,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入廊费、日常维护费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1. 入廊费根据管廊建设投资、投资合理回报、管线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管线单独敷设成本、管线重复单独敷设成本、管线入廊节省维护成本、管线迁改等因素合理确定;

2. 日常维护费根据管廊运营维护和改造成本、正常管理支出、合理经营利润、管线占用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十三)综合管廊竣工验收后收取的日常维护费不能覆盖运营维护成本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十四)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等工作,并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职责:

1. 建立健全运营、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运维各方职责;

2. 养护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养护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 对综合管廊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巡查,保持综合管廊内的整洁卫生、照明和通风良好;

4. 制定综合管廊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5. 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入廊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6. 按照相关协议要求,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实行的绩效考核;

7. 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8. 如因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质量问题、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入廊管线单位损失的,由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二十五)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维护、检修、安全运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配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2. 加强管线日常巡查维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对管线运行状况进行监控预警,确保管线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3. 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交本单位入廊管线安全运营须知,明确故障类型以及处置方式;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4. 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如造成综合管廊设施及第三方损失的,应予赔偿;

5. 在综合管廊内实施动火、水电等作业的,应当征得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并符合消防要求;

6. 制定管线安全应急预案;

7. 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管廊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

8. 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六)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对设施运行状态、运行维护过程、系统安全等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入廊管线单位共享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关键信息。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可接入智慧**平台,实现数据协同共享。

(二十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二十八)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动、改建综合管廊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发起方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九)管线单位废弃管线的,应及时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隐患,并自行清理废弃管线。

(三十)综合管廊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应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51354—2019)有关规定执行。

在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告,并提供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认为上述施工作业活动可能会对综合管廊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委托相关专家对安全保护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相应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 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2.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等其他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三十一)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对安全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施工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

(三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综合管廊。严禁单独一人进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派人员同时到场。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三十三)高压舱内不允许敷设高压电力电缆以外的管线,综合管廊内自有设备线缆除外(自有设备包括照明、排风、消防等设施系统)。若无法避免,应征得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线单位同意,并做好防火等隔离工作。

四、附则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五)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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