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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 浙江省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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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造价站 发表于 2017-3-23 10: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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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自领取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可随时通过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流程: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首页左侧),获取密码后,登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将“初始注册申报”列表中的“申请表填写”、“扫描证件”、“工作经历填写”、“工作业绩填写”和“继续教育填写”录入完整,确认无误后依次点击“保存申请”、“打印申请表”和“上报数据”按钮。
2、申请人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后,经由我处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再由省厅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建设部,每月公布审核结果。初始注册合格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格式附后)。
初始注册提交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1张)。
受理时间:
1、网上受理:随时申报;
2、书面受理:原则上为每月15日至23日受理(特殊情况除外、节假日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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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办事指南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实施网上申报和书面审核相结合,申请人应在注册有效期截止当年的10月至12月申办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流程: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首页左侧),登录“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将“延续注册申报”列表中的“申请表填写”、“扫描证件”、“工作经历填写”、“工作业绩填写”和“继续教育填写”录入完整,确认无误后依次点击“保存申请”、“打印申请表”和“上报数据”按钮。
2、申请人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至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后,经由我处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再由省厅按有关规定上报住房建设部,延续注册合格后,将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公章。
3、延续注册合格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格式附后)。
延续注册提交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上交);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回);
4、前一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即典型工程造价业务报告两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注:提供的工作业绩证明包括相关成果文件或报告封面、汇总表及相关合同。
5、前一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请首次延续注册的,含初始注册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审核原件并上交复印件)。
受理时间:
1、网上受理:每年的10月至12月申报;
2、书面受理:原则上为每年10月至12月的1日-10日受理,10月延长至15日(节假日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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