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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 丽经信[2017]45号精神:丽水市现拌砂浆将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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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 发表于 2017-8-15 1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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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爱我家 于 2017-8-15 11:02 编辑 0 A# ^) k2 I5 v7 s% |8 |

* ~( M8 {4 r. L9 m) B! J4 Y推进建设工程广泛使用预拌砂浆,对提高工程质量,促进绿色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市开展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浙商务联发〔2015〕55号)【以下简称《省办法》】精神,根据《丽水市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丽政发〔2012〕42号)【以下简称《市办法》】要求,现就加快丽水市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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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p) R! ]) {' k2 x, t4 m  一、除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外,丽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和碧湖镇(含丽水工业园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省办法》第四条、《市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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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人防等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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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称预拌砂浆分为预拌湿拌砂浆和预拌干混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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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市办法》第七条,另外审批制度改革后由审批改成备案审核】。 + u" l! ]7 _4 \' r0 w+ 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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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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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需使用特种砂浆或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砂浆企业无法供应的; . q/ T. ?! j# z( 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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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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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_: S5 B9 h$ ^  i  (四)建设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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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在现场搅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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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市办法》第九条】。 9 L# I4 A8 A: f3 H3 p

$ t+ P( _; l% F8 b9 z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按实施清洁生产方式设计建设。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并符合《浙江省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获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和省建筑业管理局的备案资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从原材料、配方、施工工艺等方面把好质量关,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要建立售后服务体系,对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地进行技术指导。要加强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系统,预拌砂浆储罐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安装计量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不得造成扬尘污染【《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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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省办法》第三条】。 ; [% j. r  w( E4 z+ {

1 B& O& g' W: p( x1 @5 o. v$ b  五、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预算。实施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品种和技术要求。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对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市办法》第十条,《省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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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和技术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办法》第十条,《省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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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  o3 z, A7 f) Q& G& N. \; E# d  七、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预拌砂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的预拌砂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使用预拌砂浆,并按规定做好预拌砂浆的进场复验和试块检验工作。为提高抹灰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应鼓励采用机械化泵送和喷浆等先进的施工方法【《省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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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列入各级标准化工地或绿色工地等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的审查内容【《省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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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在符合市场指导价发布条件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定期发布预拌砂浆市场价格信息,以满足各类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省办法》第九条】。 , u: }5 q. R8 B) G, M, k

& X; L  J/ I  L3 v  十、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制度,不定期地联合组织行政执法,加强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通过政务网等公布禁止现场搅拌区域部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事实,接受社会监督【《省办法》第十四、十六条】。 : g  E! z8 B  b4 q  Y* X: ]

! T2 M, g5 v/ j  十一、对未批准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所在地散装水泥机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省办法》第二十条】。   ! z* M5 t8 z7 P! C' X

# h# ^1 Z3 j# S  十二、凡在本通知规定的实施时间前,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鼓励按照预拌砂浆标准和规程变更设计并使用预拌砂浆。 : a% K3 o+ c- a, s

% x' [6 u  n& S& e  A  十三、本通知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市经信委和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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