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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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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灰灰 发表于 2017-12-15 1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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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建设系统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统一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标准,建立健全保证金应急联动启用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00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证金缴存标准
  所有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项目的施工企业均按统一标准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保证金。
  (一)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项(指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下同)资质企业,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规定额度在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
  (二)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主项或兼营资质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以后,以企业为单位按缴存标准在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存。企业管理人员按要求安装LBS考勤系统。
  (三)缴存统一标准:市内特级资质企业免交,一级资质企业80万元,二级60万元,三级及专业承包、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5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市外企业统一按120万元缴存。
  二、明确保证金管理制度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市直各开发区建设局应按本文件要求对现有保证金管理进行统一调整执行。
  (一)保证金缴存证明
  保证金缴存证明作为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施工许可申报资料中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附件1),证明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二)保证金缴存流程
  1.签署《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附件2)。
  2.填写《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量核准单(附件4)
  3.银行汇款
  (三)保证金的退款流程
  1.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不予退还保证金。
  2.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开发区确认无其他工程项目和欠薪隐患后,可申请退还保证金。退款应填写《绍兴市区民工工资保障金退款(开发区)审核单》(附件5),各区、县(市)参照执行,并提供退款账户。
  3.企业退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自动废止。若要求重新签订协议的,须在原协议解除一年后方可签订。
  三、建立保证金启用联动机制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要建立保证金启用联动机制。在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适时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机制,并按以下流程审批提取和支付:
  (一)向保证金缴存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函,说明启用原因,陈述动用保证金的必要性,并附《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申请表》(附件6)。
  (二)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局在收到要求启用保证金的函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
  (三)该资金必须足额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支付的合理性由民工工资纠纷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民工工资协调处理工作。全面掌握进入本行政区域承接业务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特别要加强对市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承接业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考评和清出制度,确保不发生因民工工资欠薪而引发的群访事件。
  附件:1.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
  3.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4.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数量核准单
  5.市区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开发区)审核单(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6.民工工资保证金支取申请表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核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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