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学术论文] 解析建筑服务营改增补充规定

[复制链接]
第一新闻 发表于 2017-12-28 16: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下载币,请点击网页最底的举报按钮,我们会对会员处以3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2、没有下载币怎么办,请点击进入获取下载币方法
3、在回复或发贴前,请认真阅读人人造价网版规,以免被禁言。
4、开通VIP会员,尊享服务期内无需下载币下载附件服务。
5、本站资源为网络收集,其中网盘分享存在一定的时效性,本站不对其真实性、时效问题负责!

 去年5月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使得增值税覆盖到所有产业,实行了60多年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对于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多次发布补充政策通知。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作出补充规定。( X# i% s4 v: H7 w

' ]$ P/ R* z  U8 ?1 b5 O2 C2 Z; l  这些规定与建筑业息息相关:
- K* P% S" n3 O$ {& W  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 t' F4 ]: i2 j3 ]" x0 I& T  解析:此条规定只适用于总包单位承包的房建业务,不包括大桥、道路等工程。同时,规定只列举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类建筑材料,因此不应再扩展到其他材料。至于,甲方在列举的四类主材之外还自行采购了其他材料的,不影响规定的适用。
$ j' `) C/ J& s3 u+ \2 G' }0 H4 T8 F- [9 P
  补充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x3 y/ j" S. `" k& C# R1 G
  解析:将”建筑服务“从原条款中删除。从此,建筑服务(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退出了收到预收款即产生纳税义务的序列。: t) H! G% J* C2 ~, @8 G& y$ U  ?
  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建筑服务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9 U5 [7 x5 E! F, ^2 J
' ~% f: ]( \1 H3 T% ]
  补充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9 J" F0 }0 z0 {; |- d6 H  L! \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Q  g$ d/ w: p( j
  解析:此条分别就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时点、计税销售额;预缴地点;预征率等问题作出规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4 A  n8 J; n( T5 \( i/ M+ b4 `
  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地点包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范围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含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内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 L; \$ v, e" v/ |8 L7 V4 j% o" Z( M, O1 X7 W5 G; O

7 G5 n5 P$ U' P3 N4 @2 z/ R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wxzwxz 发表于 2019-5-3 19: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Q|人人造价网-浙江省最专业的造价论坛 ( 浙ICP备15035007号-1 )|网站地图浙公网安备33071802889415号 本站所有资源均为网络收集,仅提供给各大网友学习交流使用,本站不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wyst110#qq.com(#改成@)联系,我方将积极配合删除。

GMT+8, 2026-2-10 08:21 , Processed in 0.116444 second(s), 7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