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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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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 发表于 2018-9-5 10: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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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金磐开发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我局重新修订了《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10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
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有保证,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扬尘治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时,应当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竞标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删减或下浮。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提取基数为施工承包合同中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前,通过企业帐号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工程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不得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中扣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投入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项目安全监督计划交底时,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本规定,施工单位的使用计划是否报监理审查同意。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开展安全检查巡查、施工合同履约检查时,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是否符合使用计划和工程现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包单位未按约定拨付给分包单位的,应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原《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及其使用管理规定》(金市建建〔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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