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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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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 发表于 2018-11-7 16: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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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EC16-2018-0014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23日





湖州市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建设厅《关于推行使用2018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2018〕2号)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照明供电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水、电、气等开通手续需要业主自行办理),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项目(不含排屋、别墅、叠屋)的装修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负总责,承担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住宅全装修部分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

住宅全装修项目原则上实行土建安装与全装修部分一体化设计,全装修与建筑、结构、水暖、电气等各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全装修设计与建筑、结构、设备设计的一致性,其审查意见写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

住宅全装修项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部分进行违法发包和肢解发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全装修部分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装饰装修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全装修部分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办理主体结构和全装修部分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也可以分阶段办理。

一次性办理的,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包含全装修部分;分阶段办理的在办理全装修部分时,项目质量监督登记书和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增加注明“住宅全装修部分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和住宅全装修部分已办理施工许可”字样。

第八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全装修部分未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项目不得进行预售。

第九条  全面推行使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合同中应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全装修部分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推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模式,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  样板房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装修完成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必须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套型最多的前3个套型(主力户型)应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交付样板房的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应不少于一层的电梯前室、楼梯平台及相邻上下两跑楼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为购房者提供参观交付样板房和介绍装修品质、装修材料及使用功能等内容的服务,并与购房者确认交付商品房的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对于没有交付样板房展示的非主力户型,也应向购房者确认与交付样板房的差异之处,约定交付时发生歧义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

第十四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应与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交付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交付样板房作为住宅全装修项目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准,须真实反映交付住宅几何尺寸、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交付样板房中添设的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应在现场明确标识。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全装修部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编制室内装饰装修监理实施细则。

全装修部分施工图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

第十七条  采购应选用有害物质限量满足规范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同时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有害物质限量超标的材料。

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并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对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重点核验,核查检测报告、产品品牌等质量证明文件,不满足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的以及与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品牌、规格等不一致的不得使用。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材料品牌、规格等时,应及时函告全体准业主。对设计及规范要求需进场复检的材料,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复检。

建设、施工单位应在销售现场设置装饰装修材料留样室,并标明使用部位和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的住宅全装修项目应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地开放日”活动,为业主展示装饰装修进展及施工质量状况,并做好相应的文字、影像记录。工地开放日不得少于3次,必须包含主体和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和竣工阶段。

准业主代表从已预售户中产生,考虑到工地安全管理,每次邀请准业主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十九条  采取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绿色家装质量保证保险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拒绝相关保险、风控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分户交接验收方案,在全装修部分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对已完成土建施工的基层工程和设备系统应进行分户交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制作工艺样板,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和质量,样板得到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后方可展开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对装配式结构做好成品保护。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设计、监理等单位对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以每户(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及电梯间等)为一个检查单元。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以装饰装修分部工程中涉及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观感质量及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分户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5%,若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当责令相关主体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分户验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分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污染物浓度限量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实施检测。

分户验收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全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场进行监督。



第五章  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住宅装修设计图纸、分户检验结果、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竣工图与《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提供给业主。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需纸质交付,其它材料可以电子化形式交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确住宅全装修项目的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并对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

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按保修书约定的时间予以保修,保修完成后,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后由商品房买受人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交付后,商品房买受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破坏相关装修设施、损坏承重墙体、钢筋和拆改水、电、暖、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物业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查处。

一、项目按毛坯办理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竣工前擅自进行全装修部分施工的;

二、未完成交付样板房和公共部位交付样板区,即展开大面积全装修施工的;

三、售后质量保修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全装修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住宅全装修项目,如未完备全装修部分的设计图审、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应在大面积装修施工前,完备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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