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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衢住建办〔2018〕290号 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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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 发表于 2019-1-15 15:3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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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住建办〔2018〕290号
市、区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技术指导,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鉴定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房屋征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公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衢政发〔2015〕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成员由房地产估价师及价格、房地产、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房屋征收评估活动进行技术指导;
(二)对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技术鉴定;
(三)参与制定有关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性规范;
(四)参与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及评估报告的检查、考核;
(五)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市住建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衢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请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书面材料。
(二)向专家委员会转交申请评估复核结果鉴定的书面材料。
(三)收取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有关费用。
(四)向申请人转交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五)保管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
(六)做好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的服务工作及专家委员会业务学习培训、技术指导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条 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机构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复核结果鉴定申请表》(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2.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3.评估对象权属的有关资料;
4.技术鉴定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补齐。
(三) 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内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形成《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审核表》(附件2),经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后出具《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意见书》(附件3),并连同鉴定档案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四)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领取鉴定意见书,结算鉴定费用。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鉴定小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二)鉴定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从业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进入鉴定小组;
(四)鉴定小组组长由小组成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主任或副主任指定。
第七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小组应按下列要求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一)核实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资质和报告书的有效性;
(二)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如需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可以听取评估人员、鉴定申请人、征收实施单位的意见,并做好查勘或调查记录;
(三)对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办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四)形成鉴定结论。鉴定小组在组长主持下进行评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鉴定意见,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经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鉴定意见先由鉴定小组成员签字,再交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出具《衢州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对重大、疑难的技术鉴定项目,鉴定小组难以形成确定性结论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组织专家集体讨论,作出鉴定意见。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等鉴定基本情况;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意见,包括原评估报告是否存在技术问题,应维持或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等事项。
第九条  送达鉴定意见书,结算鉴定费用。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送达鉴定意见书。
房屋征收评估复核结果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撤销原评估结果,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应将申请资料、鉴定过程中的查勘和调查资料、讨论的会议记录、鉴定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整理归档,交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与原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被征收人的,应当主动回避。相关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无效。
第十一条 需要重新作出评估报告的,原评估机构可以征求鉴定小组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在房屋征收评估的技术指导、鉴定和检查中,发现评估机构有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违反房地产估价及房屋征收评估等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的;
(三)无特殊原因全年三次以上不参加评估专家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徇私舞弊,出具的鉴定意见严重偏离工作实际,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四条  鉴定费用标准参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鉴定费用专项用于专家鉴定、技术指导、会务和业务培训、考察学习、购买房屋交易案例信息服务,以及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工资开支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9年1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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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42499 发表于 2019-2-27 14: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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