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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资讯] 浙建[2019]7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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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闻 发表于 2019-8-20 08: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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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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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深入推进房地产资质管理“最多跑一次”,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转变服务方式,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审批层级和程序

(一)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划分,二、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且不设置县(市、区)初审环节;四级和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委托开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受委托的部门不能再转委托。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初审通过意见正式行文报送我厅。

(三)各地应于8月底前完成本单位的部门事项库调整工作。

二、做好智能化审批

(一)分步骤推进智能化审批工作。智能化审批将实现企业网上提出申请后,自动调取各数据库的数据,根据系统设置的审批条件自动审查并反馈审批结果,审查通过的形成电子资质证书,实现无人工审查、跑零次和即办的要求。目前我厅已基本完成二级资质智能化审批系统开发,从9月1日起,二级资质应通过政务服务网实施智能化审批。其中,在二级资质电子证书开发完成前,可继续核发纸质证书。明年底前将智能化审批推广覆盖至全省各等级资质。

(二)完善开发经营系统信息库。作为智能化审批的支撑数据库,完善信息库在进一步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减少资料重复提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9月1日起,所有开发企业申报资质所需的人员信息和业绩信息应在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上提交,审批部门应直接从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调用或核对,不再要求纸质材料。从8月20日起,计划申报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提前在开发经营系统中录入或者完善人员、业绩等信息。

(三)省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对浙江省开发经营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对智能化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系统信息的更新、核对、管理和智能化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

(四)相关具体操作要求和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三、规范审批条件

(一)关于资质等级对应的开发规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开发规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一级资质开发企业开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代建开发项目的,不得超过其开发资质等级对应的开发规模范围。

(二)关于暂定资质条件。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的,应当申报开发规模,审批部门按照对应规模的资质等级要求进行审查,并在暂定资质证书上载明可以开发的范围。

(三)关于代建项目业绩。暂定资质开发企业不得承担代建业务。符合条件的纯代建企业以及自主开发项目达不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应资质等级业绩标准一半的开发企业,其代建项目业绩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建〔2019〕1号)第六条执行。对于自主开发项目达到或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应资质等级业绩标准一半的,其代建项目可以按三分之一折算计入业绩。

(四)关于人员。开发企业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半年)、兼职人员(与本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具有劳动关系)以及从其他企业借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计入。实际退休5年以内的人员可作为开发企业管理、技术人员,但所占比例不超过10%(按比例计算人数不足1人的,不超过1人)且人数不超过2人,且不得担任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按照要求进行核实确认。对于失信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要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加大核查抽查频率。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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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110455515 发表于 2019-9-3 10: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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