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2 L3 T8 v8 z0 r: P( U& P) c二、本章定额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实际不同均按定额执行。 ' Z0 d8 V9 l3 `7 J+ u
三、本章定额采用的木材木种,除另有注明外,均按一、二类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材单价调整,相应定额制作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 * X4 c6 h% L- x% ^4 L& `: m9 k* d
四、定额所注明的木材断面,厚度均以毛料为准,设计为净料时,应另加刨光损耗,板枋材单面刨光加3mm,双面刨光加5mm,圆木直径加5mm。屋面木基层中的椽子断面是按杉圆木Φ70mm对开、松枋40×60(mm)确定的,如设计不同时,木材用量按比例计算,其余用量不变。屋面木基层中屋面板的厚度是按15mm确定的,实际厚度不同,单价换算。 " b( h1 L, L' D6 ]
五、本章定额中的金属件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的工料。 4 A, s* ~, @6 }' v7 @
六、设计木构件中的钢构件及铁件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设计图示用量调整。
3 f6 t0 @4 E8 V& @6 f+ N: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木材材积,均不扣除孔眼、开榫、切肢、切边的体积。
- `$ g& W" V3 |& z2 b' S1 X' H4 B二、屋架材积包括剪刀撑、挑檐木、上下弦之间的拉杆、夹木等,不包括中立人在下弦上的硬木垫块。气楼屋架、马尾屋架、半屋架均按正屋架计算。 8 g, z* q" I( M) M9 ]( [+ T
三、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木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 C7 c/ I( a6 d8 b0 l
四、木楼地楞材积按“m3”计算。木楼地楞定额已包括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材积。 # S5 k8 b8 h* L
五、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但楼梯扶手、栏杆按第十五章中的“其他装饰工程”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7 ]7 I% {9 E. L# B8 j- h s# [/ T' s六、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檩条垫木包括在檩木定额中,不另计算体积。单独挑檐木,每根材积按0.018 m³计算,套用檩木定额。
/ l* U: y) Q. |七、屋面木基层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的面积。屋面小气窗的出檐部分面积另行增加。 * i" x, Q5 R) G& z9 r, X0 }
八、封檐板按延长米计算。 9 W. L! z! v$ ^ v; u& E: h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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