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木屋架、木构件、屋面木基层三节。
3 u! O5 m/ k2 Q4 T# g, v0 f二、本章定额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实际不同均按定额执行。 6 A& |& R/ N9 r, W
三、本章定额采用的木材木种,除另有注明外,均按一、二类为准,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材单价调整,相应定额制作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 * I0 b+ T9 ]2 q. `
四、定额所注明的木材断面,厚度均以毛料为准,设计为净料时,应另加刨光损耗,板枋材单面刨光加3mm,双面刨光加5mm,圆木直径加5mm。屋面木基层中的椽子断面是按杉圆木Φ70mm对开、松枋40×60(mm)确定的,如设计不同时,木材用量按比例计算,其余用量不变。屋面木基层中屋面板的厚度是按15mm确定的,实际厚度不同,单价换算。
/ l8 |2 E8 r& A2 I+ {4 x/ S' ?五、本章定额中的金属件已包括刷一遍防锈漆的工料。 ) S9 T# ~( r5 @2 s0 g6 Z
六、设计木构件中的钢构件及铁件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按设计图示用量调整。 3 r9 P$ A9 v" ~' _. d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木材材积,均不扣除孔眼、开榫、切肢、切边的体积。 8 |( E7 ~$ @7 V' n$ W4 u$ X3 w
二、屋架材积包括剪刀撑、挑檐木、上下弦之间的拉杆、夹木等,不包括中立人在下弦上的硬木垫块。气楼屋架、马尾屋架、半屋架均按正屋架计算。
, V& e$ H' c& @4 e三、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木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 {6 b& D/ }* {) W" c) {
四、木楼地楞材积按“m3”计算。木楼地楞定额已包括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材积。
; T, c4 \ I4 f# q, S五、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但楼梯扶手、栏杆按第十五章中的“其他装饰工程”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 f1 I% f3 ~2 K# U六、檩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檩条垫木包括在檩木定额中,不另计算体积。单独挑檐木,每根材积按0.018 m³计算,套用檩木定额。 . E7 E. x' F, {* \6 _! c
七、屋面木基层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斜面积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的面积。屋面小气窗的出檐部分面积另行增加。
7 g' `% B0 f6 b; q八、封檐板按延长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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