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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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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 发表于 2019-11-5 10: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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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公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局)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以下称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

(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

(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

(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申请资料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次评定

1.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按照《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自评。

2.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电子数据(台州市外企业向其驻台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原件进行审查,原件核查后退还。

3.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招标投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市局。

4.市局根据初审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jsj.zjtz.gov.cn)等有关网站公示至月底,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二)动态评定

1.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涉及评价指标的有关信息录入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对于评价指标加减分的,及时给予计算分值和评定等级。

2.已公布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有调整的,可于每月10日前在台州市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上进行修改,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和市局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至月底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下月初正式公布。

3.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期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附上本人真实信息。市局对收到的异议进行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已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接收异议。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等;

(二)与评价指标有关的工程业绩、奖惩文件、证明文书、报表等材料。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管理和运用



第十条  建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即时查询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企业,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发文直接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降到B级为止。降级后的信用评价指标得分为该等级的最低分,B级最低分分值为40分。

(一)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的,每发生1次,其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1.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发生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

4.信用评价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在信用评定后有下列行为被各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报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到B级:

1.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一般等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以其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4.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实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第十二条  企业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发生降级满6个月的,其信用评价指标得分重新计算,并据此确定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未满6个月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信用等级和评价指标得分。

第十三条  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许可)、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  市局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信用为AAA等级的企业,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政策支持和服务:

1.在评先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2.在园林绿化市场日常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对象。

(二)对信用为B等级的企业,应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

1.在各类评比(奖)活动中原则上不予推荐其所承建的园林绿化工程;

2.在园林绿化市场日常检查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率或者高抽检率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与台州市建立园林绿化工程企业信用信息互认互查地区的信用信息,属于评价内容的,比照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价方式计分。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价时故意错报、误报、漏报,骗取评价指标得分的,经查实后,按照弄虚作假处理。

第十七条  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录入、计分审核等信用评价及时、准确、无遗漏,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信用评价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以及相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台建〔2018〕7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为确保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稳妥过渡,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原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新申报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附件:台州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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