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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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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宋 发表于 2019-11-27 10: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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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健康发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诚信档案。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二条 从事杭州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综合信用评价对象。

  
第三条  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专职从业人员资质、开标评审场地配置及委托项目的信息公告、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等方面。

  
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参与项目的信息公告、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现场组织和服务态度等方面。

  
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评价主要包括评审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现场组织两个方面。

  
第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代理机构按照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一般和差五个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对应规则转换成百分制分值。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即时在监管平台上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

  
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在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推送的移动终端链接,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逾期不评价的,以基本满意分计。

  
第六条 信用评价初始分值为100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三者评价分值分别为80分、10分和10分。

  
信用评价分值在监管平台根据计分规则实行自动计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或省财政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对代理机构进行例行检查和日常监督,并按起始分值为100分进行赋分。

  
第八条 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分值实行动态更新,36个月为一个周期。其中,近12个月分值占70%,第13至第24个月占20%,第25至第36个月占10%。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分值以36个月为周期实行动态更新。

  
第九条 财政部门每季度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其他代理业务情况。

  
第十条 推进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与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共享。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合理运用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采购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因非主观因素造成失信行为并主动纠正的,在监管平台上按程序申请实施信用修复。

  
代理机构认为受到恶意差评的,可向政府财政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以及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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